二手烟对策 设施管理者专用指南 〜健康增进法·东京都二手烟预防条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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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各设施的限制内容学校・其他设施6 第一种设施第二种设施2 幼儿园~高中·保育所等■对象・《学校教育法》第1条规定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别支援学校、高等专门学校、该法第124条规定的专修学校、该法第134条第1项规定的各种学校3 多人使用的设施(1·2·4·6除外)■对象2人以上使用的设施・《儿童福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保育所・其他与之相当的学校(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一般课程、国际学校、认定幼儿园、认可外保育设施等)条例规定了努力不在上述对象设置特定室外吸烟场所的义务。)室 或指定烟草专用吸烟室 ,只能在其中吸烟。P8・室外不受限制。但是,设吸烟场所时,必须做好不会产生二手烟的预防措施。(包括阳台)、人进入的设施的单间等供人居住的场所不适用规定。(例)公司、事务所、体育馆、剧场、观览场、集会场、展示场、百货店、美容院、娱乐设施、住宿设施等P9■限制内容・室内完全禁烟。不能在室内设吸烟场所。・室外原则上禁烟。必须努力做到不在室外设置特定室外吸烟场所。(东京都■限制内容・室内原则上禁烟。在室内的部分区域可以设置满足条件·技术标准的专用吸烟■例外日式旅馆·宾馆等住宿设施的客房(仅限单间)、公寓·住宅楼等集体住宅的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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