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員工的既存小型餐飲店的吸菸室②能夠吸菸的場所。③符合防止香菸的煙從吸菸室外洩至設施的室內之標準(下列技術標準)。④在吸菸室的出入口的顯眼處,張貼能夠輕易辨識下列事項的標誌。⑤在設施的主要出入口的顯眼處,張貼記載設置可吸菸室之意旨的標誌。⑤ 各設施的規範內容可吸菸室③香菸的煙排放至戶外。・符合沒有員工等上述要件的餐飲店,作為可吸菸室,將店內設為可全面吸菸的情 10(接下頁)※僅雇用同住親屬的事業或事務所雇用者及幫傭除外。※將設施室內的全部區域設為可吸菸室的情況下,在設施的主要出入口的顯眼處已張貼④的標誌時,無需張貼。(過渡措施、結束時期未定)本法中,「勞動者」是指無論職業種類為何,事業或事務所(C)可吸菸室■要件①全部符合下列Ⓐ~Ⓓ的既存餐飲店的室內的全部或部分場所。*員工的定義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的勞動者■技術標準①在吸菸室的出入口,從吸菸室的外側流入內側的空氣氣流為0.2m/秒以上。②為了避免香菸的煙(包含加熱式香菸的蒸氣。)從吸菸室內外洩至設施的室內,Ⓐ截至2020年4月1日為止,已營業。Ⓑ設施內的客人座位部分的地板面積為100㎡以下Ⓒ中小企業(資本額或出資總額為5千萬日圓以下)或私人經營Ⓓ沒有員工*。Ⓓ為東京都的特別規則。(例)正式職員、約聘職員、打工、兼職等勞動基準法第9條雇用、支付薪資者。在可吸菸室內,亦可進行飲食等吸菸以外的事。・能夠吸菸的場所之意旨・禁止未滿20歲者進入之意旨透過牆壁、天花板等區劃。況下,僅②必須符合。該情況下,不能讓未滿20歲者進入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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