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害對策 設施管理者專用指南 ~健康增進法和東京都二手菸害防制條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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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設施第二類設施吸菸目的設施④ 對象設施的類型  成為健增法及東京都條例規範對象的設施,是2人以上同時或輪流使用的設施,區分成下列3種類型。  除此之外,關於用來運輸旅客的各種交通工具,亦為規範對象。學校、醫院、兒童福利設施、行政機關大樓 等・室內完全禁菸・戶外原則上禁菸非第一類設施及吸菸目的設施,多人使用的設施以提供吸菸場所為主要目的的設施P.4P.43請參閱P.5-6。請參閱P.6。請參閱P.7。請參閱P.12。請參閱P.12。  室內*包含加熱式香菸在內,原則上禁菸。只能在健增法及東京都條例沒有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僅在特定戶外吸菸場所可吸菸)・學校、托兒所等依東京都條例,有義務致力於不設置特定戶外吸菸場所。・室內原則上禁菸(僅在吸菸專用室、指定香菸專用吸菸室、可吸菸室可吸菸)・關於戶外,非規範對象(有顧慮義務 )※餐飲店的部分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可在室內吸菸(僅在吸菸目的室)・關於戶外,非規範對象(有顧慮義務 )巴士、計程車、飛機、鐵路、船舶對象設施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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