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害對策 設施管理者專用指南 ~健康增進法和東京都二手菸害防制條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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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各設施的規範內容學校︑其他設施6(例)公司、事務所、體育館、劇場、參觀場所、集會場所、展覽場所、百貨公司、美容院、娯樂設施、住宿設施等・學校教育法第1條規定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義務教育學校、高等學校、中等教育學校、特別支援學校、高等專門學校、同法第124條規定的專修學校、同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的各種學校・兒童福祉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的托兒所・其他相當於上述設施者(專修學校的高等課程/一般課程、國際學校、認定兒童園、非認可托兒設施等)條例中,規定上述對象有義務努力不設置特定戶外吸菸場所。)P.8專用室 或指定香菸專用吸菸室 ,僅在該室內可吸菸。菸害的場所。2 幼兒園~高中、托兒所等■對象3 多人使用的設施(1、2、4、6除外)■對象2人以上使用的設施第一類設施第二類設施■規範內容・室內完全禁菸。不能在室內設置吸菸場所。・戶外原則上禁菸。必須致力於不在戶外設置特定戶外吸菸場所。(東京都■規範內容・室內原則上禁菸。在室內的部分區域,能夠設置符合要件、技術標準的吸菸P.9・戶外非規範對象。但設置吸菸場所的情況下,必須顧慮到不會變成產生二手■適用除外  旅館・飯店等住宿設施的客房(僅限於個人房。)、公寓等集合住宅的住家(包含陽台。)、入住設施的個人房等、提供人居住之用的場所,不適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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