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害對策 設施管理者專用指南 ~健康增進法和東京都二手菸害防制條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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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專門能夠吸菸的場所。③符合防止香菸的煙從吸菸室外洩至設施的室內之標準(下列技術標準)。④在吸菸室的出入口的顯眼處,張貼能夠輕易辨識下列事項的標誌。⑤在設施的主要出入口的顯眼處,張貼記載設置吸菸專用室之意旨的標誌。⑤ 各設施的規範內容吸菸專用室8P.12(A)吸菸專用室…僅用於吸菸的吸菸室不能將設施室內的全部場所,設為吸菸專用室。在吸菸專用室內,不能進行飲食等吸菸以外的事。・專門能夠吸菸的場所之意旨・禁止未滿20歲者進入之意旨②為了避免香菸的煙(包含加熱式香菸的蒸氣。)從吸菸室內外洩至設施的室內,透過牆壁、天花板等區劃。③香菸的煙排放至戶外。在第二類設施能夠設置的吸菸場所■要件①第二類設施或鐵路、船舶 的室內的部分場所。■技術標準①在吸菸室的出入口,從吸菸室的外側流入內側的空氣氣流為0.2m/秒以上。■能夠吸食的香菸紙菸、雪茄、菸斗、水菸、加熱式香菸等 所有香菸■運用時,必須遵守・包含員工在內,不能讓未滿20歲者進入吸菸專用室。・欲廢除吸菸專用室時,必須去除上述要件④的標誌。・欲廢除設施內的所有吸菸專用室時,必須立即去除上述要件⑤的標誌。■標誌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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