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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衛生必要措施之標準
公共衛生必要措施之標準(管理營運標準)
關於衛生處理食品和設施、從事人員的衛生管理等,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規定了公共衛生必要措施之標準,從事食品的製造等之業者應遵守之。
2024年8月23日,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進行了部分修訂,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機能性標示食品的申請者及取得特定保健用食品相關許可者,
若在收集機能性標示食品等之相關健康受害資訊時,得到有健康受害發生及擴大之虞的資訊,必須立即將該資訊提供給都道府縣知事等單位。
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附表第17(一般衛生管理)、附表第18(符合HACCP的衛生管理)一覽(PDF:152KB)
關於符合HACCP的衛生管理概要,請由此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