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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方面必要措施的标准
公共卫生方面必要措施的标准(管理和运营标准)
关于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下对食品进行的处理以及设施和工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事项,从事食品生产等活动的经营商须遵守的公共卫生方面必要措施的标准已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中予以规定。
2024年8月23日,《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要求功能性标示食品的申报者及已获得特定保健用食品相关许可者在收集与功能性标示食品等相关的健康危害信息的同时, 如获得此类食品存在发生或扩大健康危害的风险的信息,则应尽快将此类信息提供给都道府县知事等。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7(常规卫生管理)、附表第18(符合HACCP的卫生管理)一览(PDF:152KB)